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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动物食品中药物残留监控现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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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1-04-15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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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我国畜牧饲料业的快速发展中,兽药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由于科学知识的缺乏和经济利益的驱使,在养殖业中滥用药物的现象普遍存在。滥用兽药的直接后果是导致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的残留,摄入人体后,影响人类的健康。而且兽药残留还影响我国养殖业的长足发展和走向国际市场。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控制兽药残留的发生。本刊“热点聚焦”栏目特邀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林海丹副所长就药物残留的产生原因、发达国家对药物残留问题的做法、国内药物残留监控情况及思考等方面进行总结与深入探讨,以期引发行业的共同关注,并参与有关话题的讨论。
饲料和动物食品中药物残留监控现状与思考
林海丹,周风珍
跨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畜牧业、水产业持续增长,有力地推动了饲料业的飞速发展。2008年全国肉、蛋、奶、水产品和饲料产品总量分别为7252万吨、2630万吨、3940万吨、4890万吨和1.37亿吨,工业饲料产量突破1.2亿万吨大关,已连续18年饲料工业总产量位居世界第二,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饲料生产大国。
在畜牧饲料业的快速发展中,兽药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饲料和养殖环节大量或不科学使用兽药又造成较多的药物残留问题,直接危害了人们健康和生活质量,同时也给我国的动物性食品出口带来了很大的政治和经济损失。这已成为国际贸易的绿色壁垒或技术壁垒,欧盟和美国以此为由,至今仍未对中国的禽肉开放市场。2009年10月,欧盟食品兽医办公室(FVO)派团对我国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工作进行了第三次全面考察,其中在广东省的考察时间为5天,除考察检验检疫系统的管理、检测和认证基地外,还重点考察了农业部门的监管体系、检验部门、饲料企业、兽药经营店和养殖场,表现出对药物残留监控的高度重视。本文拟从药物残留的产生原因、发达国家对药物残留问题的做法、国内药物残留监控情况及思考等几个方面进行总结,希冀给饲料和动物食品生产相关企业、执法管理者一些启示。
1 产生药物残留的原因
在我国目前的养殖环境下,养殖户(场)不得不在养殖中使用抗生素等药物来防病、治病。若使用不当,极易导致动物食品药物残留。主要原因有:
1.1 养殖环境不佳,疾病较多
随着养殖规模化的发展,饲养密度增加,畜禽抗病力下降,疾病不断增加。据统计,近15年来又增加了多种疾病,如鸡的J亚群淋巴白细胞病、猪的繁殖呼吸障碍综合征、圆环病毒等。养殖户掌握知识不足,对疾病发病的真正原因无法判断,只能简单地采取加大用药或多种药物联合使用的方法来进行预防和治疗。
1.2 养殖技术水平低,不按规定用药,不执行休药期
相当比例的养殖户对畜禽管理法律法规和疾病控制了解不多,仅凭经验养殖,靠多用疫苗和药物来预防和治疗疾病,规避亏损。虽然我国对允许在饲料中添加的药物种类作了规定,对食品动物使用的药物和化学物质也规定了休药期,但在实际生产中,由于宣传和普法、执法不到位,在养殖环节常出现乱用药,在饲料中自行添加原料药或禁用药物,盲目加大药量,不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这势必造成药物残留超标。
1.3饲料企业不按规定添加药物或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
个别兽药厂、饲料厂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在其产品中添加国家禁用药物,或不按规定的剂量添加药物。在检测中发现,实际添加的某些药物量远远超过了其标示量,个别甚至超过5倍以上,养殖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这些产品极易造成药物残留。还有一些饲料厂家为缓解肉鸡应激反应,大量使用金霉素或土霉素等药物;一些饲料预混剂和添加剂厂在其产品中添加了一些兽药,但为逃避检查,在企业标准和标签上均未注明或采用“添加了未知促生长因子”、“添加了保密成分”等文字,造成配合饲料企业或养殖用户误用或重复使用药物,这些也是形成药物残留超标的原因。
1.4残留检测标准滞后,检测种类及数量有限,无法对所有药物进行有效的检测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制定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和残留检测方法,到90 年代末已制定很多符合国际标准的药物残留标准,并不断规范饲料添加剂使用规定。 但药残检测方法和监控体系的建立相对滞后,虽然农业部先后制定了兽药在动物性食品最高残留限量标准,但兽药及有害化学物质残留的检测方法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只能对其中一些兽药残留进行监测。由于监控力量不足,平均每省每年检测的数量不足一千批次,远远达不到有效监控的需要。
2我国药物残留监控情况
2.1 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近年来,我国十分重视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制订了多项有关法律法规,对饲料、兽药、畜产品的生产、使用进行规范,目前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该体系包括5个层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法律方面的有:2005年12月29日颁发、2006年7月1日实施的《畜牧法》明确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并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定。2006年4月29日颁布、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特别强调突出源头治理,加强全程监控,提出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职责权限公布抽查结果。200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更是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根本大法。
法规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等。对于兽药管理,我国在1987年首次制定了《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重新修订颁布了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兽药残留监控的法律地位,为残留超标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一是确立了对兽药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原则;二是建立了新兽药研制管理和安全监测制度;三是规定了兽药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要求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按照兽药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和经营;四是建立用药记录制度、休药期制度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
部门规章中针对饲料方面的有:《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补充说明,规定了可在饲料中长期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其产品批准文号应为“药添字”,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176号)规定了40类药物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部第193号公告)规定了包括氯霉素、硝基呋喃等21种化合物禁用于食用动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中三聚腈胺的限量值的规定》(农业部公告1218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1224公告)等一系列法规规章等,对饲料生产、使用、销售等一系列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并给执法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兽药管理方面,作为新兽药管理条例的配套,我国逐步建立起一系列规章、规范和标准,如《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5号)、《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第22号令)、《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5号令)、《兽药注册办法》(农业部第44号令)、《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29号)、《兽药停药期规定》和《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235公告)等等。
2.2 残留标准体系建设
长期以来,我国在饲料和动物食品中药物残留的检测标准建设方面滞后现象较为突出,2002年我国农业部发布了134种兽药及其它化学物质在动物可食性组织中的最高残留限量规定,但到2006年为止,仅发布了其中41个品种的61个残留检测方法,其他93种兽药的残留检测方法还未建立,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残留监测工作的全面开展。近年来,尤其是北京奥运会前,制标工作有了长足发展,逐步形成了由筛选方法和证明方法配套的,能同时进行多残留检测的方法体系。至2009年6月,我国已发布了饲料中药物的检测方法国标和行业标准28个,畜禽、牛奶、鸡蛋中兽药残留检测标准国标和行业标准111个,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标准20个。随着兽药科技的发展,新兽药品种、新的禁用药物还会不断出现,因此还需要不断地制定和修订饲料和动物可食性组织中的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及相应的残留检测方法。
2.3 残留分析方法建设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兽药残留分析发展迅速,成为畜牧兽医学最活跃的研究方向之一。分析方法初期主要是微生物法,目前则以色谱分析法占据主导地位,今后则将以高选择性的免疫分析快速筛选法和定量的GC/MS、HPLC/MS、HPLC/MS/MS等多残留分析技术分别代表残留分析技术发展的两个方向。自1994年以来,国家基准实验室和省级饲料兽药监察所,以及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部门积极开展饲料和动物产品中兽药及有害化学物质的残留检测方法的研究工作,开发了一大批用酶联免疫吸附法和试纸条法快速检测筛选药物残留的方法,为大范围、大批量监测和基层执法部门快速检测提供了有力的武器。确证方法主要采用HPLC和HPLC/MS/MS法,能够检测的主要药物有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安定、己烯雌酚、呋喃唑酮、喹乙醇、三聚氰胺、孔雀石绿、土霉素、金霉素、磺胺类等等。但目前国内颁布的法定检测方法还缺乏系统性和完善性,一些危害性比较大,特别是出口欧盟、美国的产品必须要检测的品种如抗甲状腺制剂、类固醇类、硝基咪唑类药物、精神类药物、抗蠕虫药物、环境污染物等的检测方法尚在研究之中。
2.4 兽药休药期规定
所谓休药期是指食用动物最后一次给药至许可屠宰或其产品(肉、蛋、奶)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食用动物在使用兽药后,必须按休药期规定屠宰上市,使动物组织中残留的药物有足够的时间排出并低于最高残留限量。《中国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00年版)中首次规定了20多种兽药的停药期。2003年农业部第278号公告又规定了兽药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中部分品种的停药期,并确定了部分不需制定停药期规定的品种。《中国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05年版)及其配套的《兽药使用指南》化学药品卷则对大部分化学药品的休药期做出了规定。
2.5 近年来我国残留检测情况
2.5.1饲料中药物残留的监测情况
我国从1999年开始启动全国性的年度饲料质量安全监测项目,农业部每年均根据上一年执行项目的情况和当前的实际情况制订下一年度的全国监测计划,规定抽检的对象、品种及检测项目,其中违禁药物监控是其中一个主要内容,参加检测的有2个国家级饲料检测中心,8个部级饲料检测中心,30个省级饲料监察所,每年抽检的产品合计一万多批,检测参数约30万项,主要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喹乙醇、金霉素、孔雀石绿、三聚氰胺、地西泮、沙丁胺醇、苏丹红和乙烯雌酚等等。对检出不合格的企业和产品,由农业部进行通报,地方饲料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罚并监督其整改和完善。经过近10年的不断监控,饲料产品的合格率已大大提高,饲料中药物残留问题也得到了较好的控制,2006-2008年全国统计饲料中药物残留合格率保持在98.6%以上。表1、表2分别为近年来全国和广东省饲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
表1 2006-2008年全国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表
年度
|
全年抽样数量(批)
|
总合格率(%)
|
药物残留合格率(%)
|
2006
|
11856
|
89.4
|
98.6
|
2007
|
12525
|
88.9
|
99.3
|
2008
|
17554
|
88.7
|
99.1
|
表2 2006-2008年广东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表
年度
|
全年抽样数量(批)
|
总合格率(%)
|
药物残留合格率(%)
|
2006
|
1442
|
98.9
|
99.4
|
2007
|
394
|
94.7
|
97.8
|
2008
|
550
|
94.7
|
99.1
|
2.5.2动物食品中药物残留监控情况
我国从1999年起就启动了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每年均根据上一年的监控情况以及各进口国对中国出口产品的预警通报情况,结合中国动物源性食品生产和出口的现状,制定下一年度的全国年度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抽样检测计划,分别向省级畜牧兽医系统和检验检疫系统下达,由指定的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承担相关检测工作。残留监控项目的确定遵从以下原则:(1)已明令禁止使用的兽药品种;(2)国际上规定了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中最高残留限量的农药、兽药及其它有害物质;(3)我国批准生产或进口的并允许作饲料添加剂的兽药品种;(4)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中农药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可能存在的污染情况;(5)承担残留检测的实验室的现有条件和检测能力。残留监控计划规定由官方兽医进行抽样和送样,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可追溯性,对检测中筛选结果为阳性的,必须用确认方法确认,对确认阳性的由所在地农牧渔业部门进行跟踪调查和处理,同时须按1:5的比例跟踪抽样两次,即发现一个阳性,对受检单位要分两次加抽10个样品。
通过十多年来各级管理部门和检测部门的努力,我国的残留监控体系得到了飞跃式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2008年,农业部系统有4个国家级基准实验室、50个批准的省级残留实验室参加了残留监控检测,检验检疫系统有8个基准实验室、27个批准实验室参加了残留检测,检测的品种范围、参数和检测能力有了质的飞跃。畜禽产品药物残留合格率也有大幅度的提高,2009年上半年全国动物产品残留监控合格率达到了99.54%。
广东省在畜禽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每年均承担药残抽检任务,由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负责检验。近几年省所在农业部和省农业厅的大力支持下,建立完善了质量保障体系,投资近千万元购置和更新了大批残留检测的仪器设备,包括多台HPLC、GC/MS、ICP、多功能分析仪等,开发验证了主要残留检测项目并形成标准操作规程(SOP),能完全承担农业部指定的检测参数。2006年以来,广东省监测了猪尿、猪肉、鸡肉、鸡肝等种类,检测项目包括磺胺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呋喃唑酮代谢物、硝基呋喃代谢物、喹乙醇代谢物、克伦特罗等等,畜禽产品中药物残留呈逐年下降的趋势,表3为2006-2008年广东药残监测情况。
表3 2006-2008年广东省畜禽产品中药残监测情况
年度
|
全年抽样数量(批)
|
阳性数量(批)
|
药物残留检测项目
|
|
2006
|
506
|
4
|
克伦特罗、呋喃唑酮代谢物、磺胺类药物
|
|
2007
|
455
|
0
|
克伦特罗、硝基呋喃代谢物、磺胺类药物、喹乙醇代谢物
|
|
2008
|
490
|
2
|
克伦特罗、氟喹诺酮类药物、磺胺类药物、喹乙醇代谢物
|
|
3 发达国家对药物残留问题的做法
3.1 国外现代畜牧业的基本模式
国外畜牧业基于自然经济条件的差异,大致表现为以下几个类型:(1)大规模工厂化畜牧业。这种类型的主要特点是以规模化、机械化、设备化为主要特征,精饲料、资本和技术密集投入的高投入、高产出、高效益型畜牧业,以美国、加拿大为其典型代表。美国养鸡场平均饲养规模已经超过了1 000万只,机械化和设备化程度非常高,目前正向着智能化和信息化的程度不断发展。(2)适度规模经营畜牧业。这种类型的主要特点是规模适度、农牧结合、环境友好的畜牧产业模式,其典型代表主要有荷兰、德国和法国等畜牧业发达国家。在荷兰,蛋鸡场饲养规模大部分以3 000只为主。(3)集约化经营畜牧业。主要特征是资金和技术集约化,主要以家庭农场饲养为主。日本、韩国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的畜牧业就是最为典型的代表。
3.2国外发达国家对药物残留问题的做法
为了保障畜产品质量,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都制定了一套各具特色的法律法规和管理系统。如美国通过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对畜产品生产、加工、贮运、销售过程进行全程控制,强化生产源头控制和进出口检验检疫等,从而建立起了有效的畜产品安全综合管理体制。欧盟则通过完善质量控制管理机构,实行严格而统一的质量安全标准,建立食品信息的可追溯系统等,逐步起到了以统一标准为中心的畜产品质量安全配套管理体系。
3.2.1 美国对药物残留的监控管理体系
美国政府通过建立完善的残留监控体系并制定统一的程序和指导方针,从而对食用动物中有害残留物质进行控制。美国肉类和禽类的管理分别由美国农业部(USDA)下设的“食品安全检验署”(FSIS)以及“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和美国“环境保护局”(EPA)机构负责。在残留监控体系中,FSIS主要负责对国内肉类和禽类产品的检验,负责各有关残留监控机构的协调工作,负责向FDA报告药物、农药和其他污染物在肉类和禽类中的残留污染情况,以便跟踪监控。 FDA主要负责批准可使用的兽药和食品添加剂;建立动物源食品中的兽药的允许残留限量,并负责判定休药期。 EPA负责批准可使用的农药;建立在动物源食品中的农药残留的允许残留限量。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残留监控过程中,美国肉类生产企业负有减少或消除动物源产品中残留量的重要责任。
美国现在进行常规监控的化合物有400多种。有些化合物因使用方式或成分毒性需做常规监控,有些则因为不常使用或有关风险不大,而只做了定期监控。药物残留监控检测方法以现场快速测定法为主(如抗生素快速筛选法(FAST),监控样品量大、快速,是整个残留监控数据信息的基础。美国还建立了残留危害信息系统(RVIS),这是一个全国性的、涉及多方管理当局的电脑信息系统,提供有关美国屠宰的家畜和禽类发生的残留危害的适时资料信息。通常在发现侵害情况的一周内资料就会输入到RVIS,FSIS、FDA和州政府可以立刻看到相应的违规信息,以便有针对性地跟踪调查。一旦调查完成,需用新的确证资料评价当前的RVIS信息,并作适当的修正。RVIS还包括了对重复违规者的状态完成调查,以及进行管理的有关信息。周期性地对违规者和危害趋势进行评价。当调查表明肉类或禽类产品中出现残留物质或其他污染物时,FSIS和FDA残留监控体系就采取反应行动。
3.2.2欧盟对药物残留监控的管理体系
1997 年4 月1 日成立的欧盟兽医与食品办公室(FVO), 下设三个专业部,分别为哺乳动物性食品部、鸟类动物性食品和植物卫生部、鱼和非动物性食品部,主要是监督保证有关食品卫生、兽医和植物卫生法规在欧盟各成员国得到遵守,从而为欧盟的消费者提供安全的食品。
欧盟发布了一系列指令用来监控药物残留和保证食品安全。其中,欧盟71/ 118/ EEC指令(1971 年发布)第四条要求各成员国保证对可传递到禽肉并使消费该禽肉的人的健康受到危害的药物及其衍生物和其他物质残留进行监测,这是欧盟第一个关于兽药残留监控的指令。欧盟理事会96/ 23/ EC 指令是欧盟进行全面兽药残留监控的一个法规,该指令对活动物体内和动物产品中要监控的物质进行了分类,分为A 和B 两大类。A 类为在活动物体内和动物产品中不得检出的物质,绝大多数都是畜牧生产中禁止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的物质;B 类则为允许作兽药使用,但是必须控制其残留量的物质。同时还规定了各种动物性产品必须监控残留的物质,规定了包括抽样和检测的操作程序,抽样的频率和水平,以及发现违规后的追踪调查和处理措施。
欧盟建立了药物残留标准体系:(1)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2377/ 90/EEC 条例是欧盟理事会于1990 年6 月26 日发布的关于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共同体程序。该条例将兽药分为四类:一类为其最高残留限量已经确定的药理活性物质;二类为不必制定最高残留限量的物质;三类为其最高残留限量已经确定的兽医药品中使用的药理活性物质;四类为无最高残留限量可规定的药理活性物质。按照该条例的规定,第四类是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的物质。目前,欧盟已制定了118 种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2)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体系。和美国一样,欧盟的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均由兽药研制单位提出,并由政府指定的实验室验证后颁布。目前欧盟制订的各类残留检测方法有46 种。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由欧盟委员会颁布,各成员国执行。
欧盟将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分为欧盟基准实验室、国家基准实验室和常规检测实验室,分别承担不同的检测工作和任务。
4 降低药物残留的对策
4.1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要进一步通过广播电视、书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宣传,使人们逐步树立起食品安全的意识和自觉要求,人人行动起来,加强对动物源性食品从田头到餐桌的全程监督,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使养殖者提高食品安全的生产意识,自觉遵守《兽药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抗生素类药物的使用对象和休药期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抗生素类药物残留方面的安全信息,使生产者、经营者接收更广泛的、有效的社会监督。
4.2 加大监管力度
继续加强对兽用抗生素质量的监管,特别要加强对使用环节的监督。促进养殖者在用药方面按照有关用药规范来使用兽药,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严格执行兽药使用登记制度以备检查和溯源。推行兽用抗生素药物需要凭借兽医的处方购买,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规定的用法、用量和休药期。继续严厉打击添加和使用禁用药物的不法行为。
4.3 加大监测力度,加强对耐药性监控
强化动物性食品在上市前进行抗生素药物残留的常规检测。将动物性食品抗生素类药物残留的检测列为日常工作,并不断加大对残留违规的追踪和处罚力度。在原来残留监测的基础上还应增加耐药性监测,逐步布局和建立我国动物源病源微生物耐药性监控网点,尽快开展工作,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4.4 推行经营环节GSP认证
根据《兽药管理规定》的规定,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实行GSP管理,即良好供应规范。GSP在我国称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它是指在药品流通过程中,针对计划采购、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环节而制定的保证药品符合质量标准的一项管理制度。其核心是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约束企业的行为,对药品经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保证向用户提供优质的药品。农业部正在制定兽药GSP规定,不久将颁布实施。GSP认证工作,将有助于把好经营准入关,规范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意识,从主观上杜绝违规经营行为,并配合即将推行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促进兽用抗生素经营和使用规范化。
4.5 推动饲料和养殖企业实行HACCP管理
积极推进饲料和养殖企业开展HACCP认证,在生产中要严格按照HACCP管理体系运作,建立良好的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广大畜禽养殖人员对人兽共用药物使用范围、剂量、休药期的管理意识。
4.6 加快饲用抗生素替代产品的研制
随着对饲用抗生素禁用呼声的提高,我国也加快了抗生素替代物的研制,目前已经研发出了饲用酶制剂、酸化剂、益生素、、低聚糖、抗菌类植物提取物(中草药、牛至油)、免疫增强剂(糖萜素)、抗生素肽等一系列绿色饲料添加剂。它们具有安全、高效、环保等特点,但这类产品目前还不够完善,存在价格较贵、药效较慢、使用时间长等缺点,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不能完全替代抗生素。但限制乃至禁用饲用抗生素是国际发展的必须趋势,随着替代技术的不断研究开发,饲用抗生素必将从现在的主导地位下降到次要地位直至退出。
4.7 加快养殖模式的改变
我国目前养殖模式仍以“公司+农户”和散养为主,散养方式仍然占到4成左右。《畜牧法》提出,支持畜禽养殖者改善养殖设施,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这对加快改变养殖业养殖模式,扩大养殖规模、减少抗生素的使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5 对未来残留监控的思考
5.1相关法律法规将进一步健全
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整个社会对食品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食品安全法》出台后,明确了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今后将会有更多的配套法规和规章出台,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5.2药残监测体系和队伍将进一步建立健全,检测的对象和参数将大大提高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农业和检验检疫两个系统的药物残留监测体系和队伍,但与我国庞大的畜禽、水产养殖数量和消费量相比,无论是监测范围、监测品种、抽检数量、检验参数等方面均远远未达到能全面监控、有效监控的比例,预计国家将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对药残体系建设、人才引进、检验经费保证等各个方面继续加大投入力度,检测数量将会大幅度提高。
5.3残留检测标准将覆盖所有禁用药物和限量药物,快速筛选法将广泛使用
目前我国对禁用药物和限量药物的残留检测标准已有140多个,但尚未覆盖所有已公布的禁用和限量药物,有些药物和化合物还无法进行监测。国家将会继续加大对制标工作的引导和投入,新的检测标准将不断出台,技术含量将进一步提高,适用对象等都会逐渐向欧盟和日本的标准靠近。同时,随着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酶联免疫和吸附免疫等快速测定方法也将涵盖大部分的药残监测项目,成为大批量筛选和基层快速检测的有力武器。
5.4检测与执法将进一步联动
目前我国已初步实现了检测与执法联动机制,即检测不合格的检测单位马上通知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立即对受检企业进行调查处理。今后随着法律法规的配套和完善,联动机制将进一步制度化和规划化,时效性将大大增强,处罚力度也会进一步加大,动物食品安全将进一步得到有效保障。
5.5对饲料、兽药和养殖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前食品安全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三鹿奶粉”事件表明,再强再大的集团,如果不重视安全问题、残留问题,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件,对企业的打击有可能是毁灭性的。三鹿集团的轰然倒下则给全社会敲响了警钟。今后无论是饲料、兽药生产者还是养殖者,都必须提高守法意识,及时了解和学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高度重视产品的质量安全,从源头抓起,做好对原料供应商的评估,增强自身的检测能力,坚决不使用国家禁用药物和化合物,合理使用药物和药物添加剂,生产出安全、合格、有效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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