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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中南区猪场可跨大区“点对点”调运

  • 来源:南方农村报
  • 日期:2019-11-07
  •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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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福建省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江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湖南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海南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联合发布《关于中南区试点实施活猪调运有关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中南区试点实施活猪调运有关措施做了明确规定。


  广东、福建、江西、湖南、广西和海南六省(区)作为中南区试点将于2019年11月30日起实施活猪调运有关措施:“自2019年11月30日起,中南六省(区)开始试点禁止非中南区的活猪调入中南区(种猪、仔猪除外;在2020年11月30日前,符合中南区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要求的生猪除外),对非中南区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大区实施备案管理制度;”“自2020年11月30日起,中南区内省(区)与省(区)之间禁止活猪(种猪、仔猪除外)跨省(区)调运”。


  《通知》要求,自2019年11月30日起,禁止辖区内出具调运至中南区的活猪(种猪、仔猪除外;在2020年11月30日前,符合中南区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要求的生猪除外)检疫证,支持中南区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工作。


  中南区跨大区活猪“点对点”调运的备案要求为:养殖场(企业)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防疫管理制度齐全,生物安全条件较好,配备专职兽医人员,具有固定的生猪运输备案车辆和清洗消毒条件,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达到国家要求,具备非洲猪瘟自检能力。屠宰厂(场)年屠宰量15万头以上,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和《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A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冷链储运设施和非洲猪瘟自检能力,近三年内在部省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和违禁添加物,进行分割加工的企业还应获得省级以上资质认证。


  各相关从业企业或个人分别向输入地和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备案(包括养殖场、屠宰厂(场)),输入地和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将本辖区备案情况逐级报本省(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由各省(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公布。


  《通知》表示,支持生猪产品调运至中南区,屠宰厂(场)备案管理须符合以下条件:年屠宰量30万头以上,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和《生猪定点屠宰证》(A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冷链储运设施和非洲猪瘟自检能力,近三年内在部省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和违禁添加物,进行分割加工的企业还应获得省级以上资质认证。

 

  禁止屠宰厂(场)接收不符合调运规定的活猪,禁止接收未经备案的生猪产品。福建、江西、湖南、广西同其他省(市、区)相邻的省际公路动防监督检查站(或指定道口)将结合活猪调运措施和备案管理制度检查进入中南区的活猪(种猪、仔猪除外;在2020年11月30日前,符合中南区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条件的生猪除外)及生猪产品,对违规进入的予以劝退,不听劝退的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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