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每日资讯 >

农业农村部首次明确33种家养畜禽种类 粤已出台政策扶持人工养殖

  • 来源:南方日报
  • 日期:2020-06-01
  • 编辑:admin
  • 评论:0

5月29日,农业农村部公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下称《目录》),首次明确了家养畜禽种类33种。农业农村部表示,《目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下称《畜牧法》)的重要配套文件,明确了哪些动物属于家畜家禽,哪些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于《畜牧法》管理,既充分考虑了当前畜牧业生产实际需求,又科学兼顾了未来畜产品安全消费的发展趋势。

 

列入畜禽多数有千年驯化史

 

农业农村部介绍,《目录》列入的33种畜禽都是经过人类长期驯化和选育而成的家养动物,具有一定群体规模、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品种,种群可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繁衍,为人类提供肉、蛋、奶、毛皮、纤维等产品,或满足役用、运动等需要。

 

传统畜禽是我国畜牧业生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中猪、牛、羊、马、驴、鸡等驯化超过上万年,骆驼、兔、鸭、鹅、鸽、鹌鹑等驯化少则也在千年以上。特种畜禽是畜牧业生产的重要补充,一部分是国外引进种类,在我国虽然养殖时间还不长,但它们在国外至少也有上千年的驯化史,种群稳定、生产安全,如羊驼、火鸡、鸵鸟等;一部分是我国自有的区域特色种类,养殖历史悠久,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产业体系,如梅花鹿、马鹿、驯鹿等;还有一部分是非食用特种用途种类,主要用于毛皮加工和产品出口,已经有了成熟的家养品种,如水貂、银狐、北极狐、貉等毛皮动物。

 

农业农村部强调,《目录》是可以调整的,在畜牧业发展和生产实践中,如果确有必要列入《目录》的,将按照《畜牧法》规定,根据发展实际,经过科学认真评估论证后,依照法定程序对《目录》进行调整。

 

广东蛙企希望尽快对接政策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建议将黑斑蛙、棘胸蛙、林蛙、虎纹蛙等蛙类列入《目录》,但农业农村部认为,蛙类是两栖动物,不属于家畜家禽范畴,不能列入《目录》。

 

针对各地反映部分蛙类存在交叉管理的问题,农业农村部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多次组织专家研究论证,于5月29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明确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由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

 

对其他蛙类,农业农村部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本着科学性优先和兼顾管理可操作性的总体原则,共同确定分类划分方案,适时调整相关名录。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推进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调整。

 

阅读完上述通知的广东英德市盈信农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萧晗,第一反应就是“这真是今年最好的消息了”。

 

“现在规定将由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所以我们希望尽快对接上政策,把相关证件处理好。”萧晗说。

 

做好受影响农户调整工作

 

对于在养野生动物的善后处理,农业农村部表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在5月29日也出台了《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对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养殖户补偿、转产转业等作出安排,各地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

 

《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指出,分类制定具体处置方案,经科学评估后由基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一律不得由养殖企业或养殖户擅自放生、灭杀或遗弃。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地实际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把握好工作节奏,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设定妥善处置过渡期,在补偿工作未到位、非养殖户自愿的情况下,不得强制处置。

 

同时,农业农村部也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在养野生动物善后处理和受影响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等工作。

 

此前,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扶持人工养殖野生动物扶贫产业转型的通知》,以减少受禁食野生动物规定对贫困户增收的影响,确保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两不误。

 

发表评论
评价:
24小时排行
联系我们
  • 电话:020-37288723
  • 传真:020-37287849
  • 地址:广州先烈东路135号4号楼609
  • 邮编:510500
  • 邮箱:gdfeed@vip.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