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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包、分装饲料销售被罚3000元

  • 来源: 金华新闻网
  • 日期:2017-08-17
  •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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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金华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这家企业对所经营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吡啶甲酸铬”进行拆包、分装销售,于是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5年8月份,这家公司从某饲料公司业务员贺某处购进饲料添加剂产品“吡啶甲酸铬”共16袋,共计400公斤。同年9月份和2016年3月,这家公司组织人员对这批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了拆包、分装,拆包、分装共9袋,计225公斤。至案发时,经拆包、分装的“吡啶甲酸铬”产品已售出193公斤,售价每公斤14~15元,获违法所得2732元,经拆包、分装尚未售出的“吡啶甲酸铬”库存产品32公斤。

去年10月份,市农业局依法责令这家公司改正其对饲料添加剂产品“吡啶甲酸铬”进行拆包、分装的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732元,没收经拆包、分装尚未售出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吡啶甲酸铬”32公斤,罚款3000元。

袁敏俊(金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表示:

饲料是直接供动物食用的产品,是食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管,是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的重要手段。饲料生产时,厂家严格按照生产工艺要求组织生产,产品进行检测合格后才出厂销售。如果经营者在经营环节擅自拆包分装,有可能会添加违禁药物等,严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为此,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如若违反,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44条第一项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企业对所购进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吡啶甲酸铬”进行拆包、分装销售,违反了上述法规,因此,市农业局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2732元以及32公斤已经拆包、分装饲料添加剂产品“吡啶甲酸铬”,并处3000元罚款。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饲料经营者和食用动物养殖者: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饲料经销商不能为养殖户加工配制饲料,也不允许拆封分开卖散装饲料;养殖户自行配制的饲料也不能对外出售;禁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否则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原标题:饲料产品不得拆包分装销售 企业违法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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