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低,以后都卖不了饲料了?
- 来源:农财宝典
- 日期:201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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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全面提升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消费安全,8月4日,农业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下称“通知”)。
根据通知要求,需要建立信用档案的生产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农资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将散户纳入信用档案建设范围。信用档案信息主要包括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名称和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息,认证或登记信息,监督检查信息和奖励信息。
据悉,农业部要求各级农业部门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使信用档案成为政府监管、市场评价、消费选择的重要依据。到2017年底,国家级、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率先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到2018年底,全国粮食大县、“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基本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全覆盖。
早在2016年,广东省江门市农业局、工商局和质监局就印发了《江门市农资生产经营者信用评价办法》,该《办法》划分了4个信用等级,分别为:信用优秀(A级)、信用良好(B级)、信用警示(C级)、严重失信(D级)。值得一提的是,对等级为B、C、D的生产经营者,有关部门会相应加强日常抽检力度、增加抽检次数。C级实行失信惩戒机制,如:在优惠补助政策上实行“一票否决”。D级采取特殊监管,如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生产经营资格。
虽然各省已建立起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但养殖过程中添加违禁药品、假冒伪劣的兽药等不诚信的现象时有发生。农业部出台此政策,应该是一个苗头,对行业的整顿又要掀起一场风暴,信用低会被关在行业之外!
说到严查溯源,近期还发生了另外一则经销商因违规销售饲料被罚的事。
去年8月,金华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这家企业对所经营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吡啶甲酸铬”进行拆包、分装销售,于是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5年8月份,这家公司从某饲料公司业务员贺某处购进饲料添加剂产品“吡啶甲酸铬”共16袋,共计400公斤。同年9月份和2016年3月,这家公司组织人员对这批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了拆包、分装,拆包、分装共9袋,计225公斤。至案发时,经拆包、分装的“吡啶甲酸铬”产品已售出193公斤,售价每公斤14~15元,获违法所得2732元,经拆包、分装尚未售出的“吡啶甲酸铬”库存产品32公斤。
去年10月份,市农业局依法责令这家公司改正其对饲料添加剂产品“吡啶甲酸铬”进行拆包、分装的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732元,没收经拆包、分装尚未售出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吡啶甲酸铬”32公斤,罚款3000元。
饲料是直接供动物食用的产品,是食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管,是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的重要手段。饲料生产时,厂家严格按照生产工艺要求组织生产,产品进行检测合格后才出厂销售。如果经营者在经营环节擅自拆包分装,有可能会添加违禁药物等,严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为此,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如若违反,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44条第一项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企业对所购进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吡啶甲酸铬”进行拆包、分装销售,违反了上述法规,因此,金华市农业局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2732元以及32公斤已经拆包、分装饲料添加剂产品“吡啶甲酸铬”,并处3000元罚款。
在此,提醒广大饲料经营者和食用动物养殖者: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饲料经销商不能为养殖户加工配制饲料,也不允许拆封分开卖散装饲料;养殖户自行配制的饲料也不能对外出售;禁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否则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农财宝典综合猪业观察进行时、金华新闻网等内容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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