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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饲料企业胜诉案件引发的思考

  • 来源:
  • 日期:201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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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饲料企业胜诉案件引发的思考

 

上编者按:俗话说“赢官司少打”,新年伊始,本期将一起涉案金额大、办案历时久的案件记述下来,从中我们看到的是办案人员秉公执法、勤政为民。从这起饲料企业与用户的民事讼诉案中,我们将能得到更多的启示。
 
一起饲料企业胜诉案件引发的思考
 
罗道栩,  
(广东省畜牧兽医局 广州 510505
 
这是一起重大的案件,历时近两年,涉案金额达636万余元。
这是一起复杂的案件,历经区、市、省饲料管理、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纪检、公安、法院多个部门,甚至在区级公安局立案后还被上级机关要求撤案,案件背后是否真有黑幕?
这还是一起有着一定技术含量的案件,与闹得沸沸扬扬的农夫山泉和统一饮料的“砒霜门”事件异曲同工,本案的关键也是砒霜的主要成分砷在饲料中的允许添加量。因为此问题专业且复杂,多个部门都未能完全搞清楚而无法结案。
但这又是一类常见的案件,赊账、标签不规范和卫生标准不合格等现象都在饲料厂和养殖企业中存在,只不过没有因此发生重大利益纠纷,才能暂时让这个充满危机的“火药桶”没有爆发。
为保障广大饲料与养殖企业的权益,作为该案件的亲历与主办者,笔者深感此案所具的代表性,所以把这个案件公之于众,希望在如何更好的执行饲料标准及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给业内人士带来一定的启示。
基于保护各方隐私的原因,所有涉及到的区、市、厂、企业名全部用的化名,部分数据也有更改。
 
1 案件的发生:一封署名投诉信
 
20092月底,我厅收到一封来自开江市开发区某养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为“涉案养殖场”)的投诉信,该公司法人代表署名投诉该市高新区某饲料厂(以下称为“涉案饲料厂”)生产销售伪劣农资产品,导致多家养殖农户损失惨重。投诉信有近20页,包括饲料检测报告、开发区农业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区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涉案饲料厂添加剂配料生产记录等。
来信称:涉案养殖场由北美归侨投资设立,采用“公司加养殖户”模式经营,签约合作的养殖农户达80多家。从200710月起使用涉案饲料厂的鸡饲料,到20082月中旬发现养殖的三黄鸡出现“排便含水量大,生长迟缓,死亡数增加”等现象,此时双方总计交易货款已达636.3万元(含涉案养殖场尚欠款258万元)。
经某农业检测中心检测,涉案饲料厂的中、小鸡料总砷含量高达24mg/ kg, 而《饲料卫生标准》对家禽配合饲料中砷的允许量是不大于2mg/kg。涉案饲料厂最初口头承认质量有问题,同意免除部分货款作为赔偿,但后来又称只是标签有误,拒绝赔偿。
涉案养殖场公司曾向开发区农业局投诉,该局立案并做出行政处罚,涉案饲料厂不服。开发区农业局“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将案件移送至开发区公安局,区公安局于20088月立案,但涉案饲料厂“通过不正常手段驱使”市一级市公安局在200926越权直接下达毫无法律依据的撤案通知书。信末反问:“这些坑农害农的厂家,真的需要上访才能解决?”
 
2 案件的调查:一支联合调查组
 
从材料看,案件重大且复杂,我厅由纪检、法规及省饲料管理部门组成了联合调查组,立即奔赴开江市展开调查,调查组先向开江市农业局了解双方纠纷的基本情况,然后赴该市高新区涉案饲料厂检查了其生产车间、仓库等,并随机抽取了三份饲料样品。
笔者在详细查看案卷后,认为此案的关键就是饲料中的总砷是否超标。所以重点查阅复制了其相关生产记录并详细询问其在饲料中是否添加有机胂等情况。从调查看,涉案饲料厂的几位主管和技术员对添加有机胂的情况都是支支吾吾,说不清楚。不过了解到,他们已向高新区法院提起向涉案养殖场索赔的诉讼,同时也提供了部分证据与材料。
检查询问完毕,调查组再赴开发区与开发区农业局和涉案养殖场负责人进行了解谈话,农业局法制股股长汇报了对此案的调查处理经过,并告诉调查组人员涉案饲料厂态度比较差,不配合调查。而涉案养殖场则表示决不支付尚欠涉案饲料厂的258万元余款,而且还要求赔偿各种损失。
调查组原希望能够调和双方矛盾,但从询问中感到双方分歧巨大,看来在案件没有明朗以前,调和双方基本没有可能。
 
3 案件的关键:一个复杂的技术问题
 
和前段时间饮料“砒霜门”事件很接近,本案同样也是涉及总砷含量是否超标的问题,不过相比之下,饲料中总砷含量的技术复杂程度远远超过食品。
如果稍微细心查看《饲料卫生标准》,就会发现其第1号修改单对于添加了有机胂的家禽配合饲料的要求是“不大于2mg与添加的有机胂制剂标示值计算得出的砷含量之和”。也就是说,涉案饲料厂如果在饲料中添加了有机胂则并不一定超标。那么涉案饲料厂销给涉案养殖场的中、小鸡饲料中,是否添加了有机胂呢?笔者在涉案养殖场提供的涉案饲料厂添加剂配料生产记录及从涉案饲料厂复制的相关材料都证实,涉案饲料厂销给涉案养殖场的中、小鸡饲料中添加了农业部批准使用的有机胂制剂,即氨苯胂酸预混剂。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涉案饲料厂饲料中有机胂的添加量是否合适呢?
按农业部第168号公告关于《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要求,每1 000kg饲料添加氨苯胂酸预混剂1 000g。配料日志记载,涉案饲料厂相当于在1 000kg饲料中添加了800g,无疑这个添加量应是合适的。现在可以断定的是涉案饲料厂添加氨苯胂酸预混剂的量是合适的,也就是说涉案饲料厂在饲料中添加了有机胂,而且有机胂的添加量合适,但是并不能因此确定总砷的含量一定合格。只有完全符合“不大于2mg与添加的有机胂制剂标示值计算得出的砷含量之和”才能确定总砷含量的合格。简单地说就是只有计算出添加的有机胂制剂中砷的含量≥22mg/kg,那么才可推断其无机砷的含量小于2mg/kg,才能判为合格。
所以接下来就是要计算出该饲料中添加的有机胂制剂中,砷的准确含量为多少。预混剂中氨苯胂酸的含量为10%,而在计算氨苯胂酸中砷的准确含量时需要先列出其分子式,然后再由分子式计算出砷元素的百分比,再通过换算得出砷元素的含量,最后以24mg/kg减去此值来确定是否合格。
投诉信中,某农业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包括了粗蛋白、重金属、黄曲霉毒素B133个项目,涉案饲料厂的中、小鸡饲料有32项指标都合格,唯有总砷一项高出标准10多倍,这让人觉得有些不合常理。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中心具备检测资质且是一家严谨的检测机构,不可能在关键数据上出现如此严重的错误。
考虑到以上问题比较专业,为了公平及对当事双方负责,20093月下旬,省农业厅组织华南农业大学、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等单位的相关专家对此技术问题进行了集体研究与讨论,并出具了意见。至此,本案才迈出了最关键的一步。
 
4 案件的处理:一个早该做出的结论
 
笔者在受理案件伊始就曾调查鸡发生砷中毒的症状,结果无论从专家的回答还是网络查询的结果,都和涉案养殖场所述鸡的症状相去甚远。返回广州后,调查组将从涉案饲料厂随机抽取的三份饲料样品送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检测,总砷含量均为合格。专家组给出的意见是:认定涉案饲料厂的鸡料样品中添加的氨苯胂酸预混剂剂量在规定范围之内。饲料与鸡的异常没有必然联系。
根据专家组意见及实际调查情况,调查组向省农业厅作如下汇报,并依此提出处理建议。
1)按照《饲料卫生标准》规定:“添加了有机胂制剂的饲料产品应在标签上标示出有机胂准确含量(按实际添加量计算)”。而涉案饲料厂在其添加了有机胂制剂的中、小鸡料产品标签中都没有标明。
2)氨苯胂酸为药物饲料添加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的标签,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化学名称、含量、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3)正因为标签上未标明添加了有机胂,而某农业检测中心是以产品标签作为其判定依据之一,所以当检测出总砷含量达24mg/kg后做出该样品“不合格”的结论并无不妥。
由第(1)、(2)两条可知涉案饲料厂中、小鸡料标签不符合规定,而第(3)条则是在产品标签未标明添加有机胂的情况下做出的结论。
最终,省农业厅做出如下处理意见:
1)涉案饲料厂某鸡料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建议开江市农业局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附具的标签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给予处罚。
2)涉案养殖场可自行组织技术力量,认真调查合作农户养殖三黄鸡出现异常问题的原因。
 
5 案件的结果:一个感谢的电话
 
调查组于3月底做出以上处理意见,并附具了专家签名的《专家意见书》,抄送给相关单位。不久,开江市高新区法院来电,希望能够调用《专家意见书》,很明显,法院也认识到专家意见是明确本案的关键。厅纪检的同志很慎重,要求对方提供正式文书,几经周折,最后法院派了一位副院长带着介绍信来才拿到了这份意见书。
7月初,笔者意外接到一个电话,是涉案饲料厂厂长打来的,打来电话:一是告知法院已判决涉案养殖场需支付全部欠款并负担全部诉讼费用,而且所有款项已经到账;二是表达对联合调查组的感激之情。放下电话,笔者感到由衷的欣慰与轻松!
 
6 案件的反思:给饲料企业一些建议
 
本案已过去数月,回顾整个案件,其实并不复杂:涉案养殖场使用涉案饲料厂的饲料,恰逢2008年初的雨雪冰灾,鸡群出现异常,双方商议(有证据支持)在饲料中添加有机胂,以增加鸡群抵抗力,但最后仍然损失较大。涉案养殖厂将饲料送检,恰好饲料因标签未标明添加有机胂而被农业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判为“不合格”,于是抓住此点,涉案养殖厂希望挽回损失……。
最终涉案饲料厂虽然胜诉,但整个案件浪费了多个管理部门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及办案费用,甚至饲料质量没有任何问题的涉案饲料厂一度已经打算赔偿,而且差点面临牢狱之灾,为什么会发生这完全不该发生的一切呢?到底该如何做才能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笔者就此案谈谈自己的一些感受。
 
6.1一定要重视饲料标签的规范使用
《饲料标签》(GB10648-1999)是饲料行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饲料企业最容易忽视而又最容易出问题的就是标签。
试想如果涉案饲料厂在饲料标签中标明了“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并标明其化学名称、含量、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农业检测中心出具的就是一份结论“合格”的检测报告,这个案件还会发生吗?
 
6.2所有管理者应熟悉并掌握《饲料卫生标准》
《饲料卫生标准》规定了砷、铅、霉菌、黄曲霉毒素等20项有毒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量。若企业管理者不熟悉《饲料卫生标准》,就难以保证饲料产品的质量安全,而一旦出现纠纷,连为自己辩护的能力都没有,更别说保障自己的权益了。涉案饲料厂管理者之所以对其生产的饲料中砷含量问题说不清楚,就是因为对该标准中砷含量的要求把握不准。
本案中一位管理者在案发近一年后还认为砷含量只要没超过企业备案的“每1 000kg饲料添加有机胂不大于1 000g,就说明饲料没问题”,说明其根本没有掌握标准中对砷的允许量的要求,对有机胂的定义也不清楚。
《饲料卫生标准》要求所有饲料企业无条件完全执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打印出来也就几页纸,熟悉它并不是难事,关键是重视与坚决的执行。
 
6.3绝对要重视产品质量,特别要把好原料关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这或许是人人都知的道理,但在未发生事故前,厂家往往并不能真正深刻的理解这个道理。就本案来说,检测中只要有一项指标不合格,那么涉案饲料厂的败诉及赔偿就在所难免。涉案饲料厂最后能胜诉,最关键是它的饲料在检测中能做到所有指标都合格,这是很难得的。要知道,只要任何一种原料存在问题,那么最后出品的饲料就可能不合格。而涉案饲料厂是对原料的质量把关非常严格,检查中发现该厂对每种原料购入的日期、来源、有效成分的检测及含量、结论都标得清清楚楚,而成色不好或是检测指标临近不合格,都不购入。
 
6.4谨慎赊账,尽可能不要赊账
赊账,在行业内长期存在而且比较普遍,但是笔者还是想做提醒:谨慎赊账。相信业内人士都知道,因赊账导致资金链断裂进而无法经营甚至倒闭的企业不在少数。就本案来说,如果涉案养殖与涉案饲料厂之间没有赊账,这个案件有可能不会发生,毕竟涉案养殖场心知涉案饲料厂的饲料是没有问题的。
数位业内人士提到,有几个曾在饲料行业干过的“律师”,专在畜牧业发展好的城市代理打(索赔)官司(开江市就是其中之一,所以笔者怀疑本案有该团伙成员从中作梗),只要是有欠账的养殖公司的禽、畜、鱼出现一点问题,他们就把饲料的卫生指标查个遍,一旦检测报告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便以此胁迫饲料厂,由于他们有专业与律师两方背景,饲料厂往往是哑巴吃黄连,于是不仅全部欠款索不回来,有的还要赔上一大笔钱。
 
6.5聘请一个合格并有心的专职技术人员,“任人唯贤”不要“任人唯亲”
本案中,调查组赴涉案饲料厂调查已是案发近1年后,然而笔者在询问饲料中有机胂的添加情况时,涉案饲料厂技术员却对配方表中氨苯胂酸的添加量是否合适根本不知道。
后来才知,原来该技术员是老总的一个远亲。而据说像这种“任人唯亲”的中小厂还比较普遍,少则一两个,多的满厂都是亲戚与老乡,笔者不反对在厂里使用个别亲戚,但是关键岗位绝对要“任人唯贤”,否则可能导致整个厂的巨大损失。
 
6.6各级管理部门应该注意在执法办案中一定要向当事双方详查案情,绝不能只听一面之词
就本案来说,发案伊始,如果区级管理部门收到工商局转来涉案养殖场的投诉后,认真调查清楚,提出循法律途径解决,或是直接做出不予支持的处理,相信事情可能到此就终止了。但该部门收到投诉和检测报告后,就已认定涉案饲料厂产品有缺陷,第一次见涉案饲料厂负责人不是详细向对方了解整个事件经过,而是向对方“阐明他们产品的缺陷和要面临的法律责任”,并想搞清他们“协商赔偿的底线”,当涉案饲料厂做出辩解并对此拖延(此时涉案饲料厂已表明不赔偿,并已交法院处理时)时,该局认为对方不配合调查,未详查事实就直接实施处罚。
开江市管理部门在了解案情后,认为涉案饲料厂饲料没问题,理由是其在市质监局备案中有“每1 000kg饲料添加有机胂不大于1 000g”。这条极不规范且时间刚好在案发时的2007121备案,这自然无法服众。区管理部门觉得这条备案标准是案发后补加的,所以认为市管理部门包庇涉涉案饲料厂,导致市、区上下级管理部门出现对立。原本一个跨区的案件(两家企业属同市不同区)本应移交给市来处理是最合适的,但区不但不移交,反而自行做出处罚决定后又将案件移送区公安局,实在是一错再错。
纵观整个案件,其实并无黑幕,开江市公安局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建议区公安局撤销对涉案饲料厂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判定一案的意见虽属亡羊补牢,但无疑是正确的。
 
6.7执法办案人员绝不能有畏难情绪和走过场的想法
笔者在接到此类案件时,经常听到一些业内人士提醒说:“这类案件,都是说不清楚的,走走形式到到场就好啦”。确实,导致畜禽异常与死亡的原因比较复杂,往往最后都不能确诊。但笔者认为,决不能因此就走过场或者因为嫌麻烦而不深入调查。很多时候,利益受损者就是把唯一的希望寄托在管理者身上,如果作为执法者都退缩不前,不能为他们主持公道,就会让小人得益,歪风肆虐,导致更多的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此案中,联合调查组虽然查不出鸡异常的原因,但能确定饲料质量没有问题,从而帮助甚至挽救那家有可能遭受巨大损失的企业渡过难关。
 
饲料产品的优劣,关系到畜产品的质量安全,关系到行业的平稳发展,最终关系到群众的健康安全。但愿通过这个案例,能够提醒饲料生产企业把好质量关,切实按相关规范与标准办事——特别要记得在添加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标签中标明相关内容;与养殖户之间尽可能签订合同,明确责任要求,严防类似案件发生。也希望能提醒部分管理者在办理案件时能认真学习相关管理法规与标准,耐心细致调查案情,公平公正处理案件,这是笔者撰写此文的目的与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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