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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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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0-03-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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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各地对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存在理解不一致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二、本通知自20101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16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广东饲料行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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